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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5/18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6225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 一、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来函或派人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二、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
  3. 三、研究生必须按时按规定交纳学杂费。退学、取消学籍者,学杂费不退还。
  4. 四、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班主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5. 五、研究生所学专业,以入学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6. 六、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休学;经本单位组织部门安排出国培训、进修、外任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达半年或以上者,应申请休学。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审批。休学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下,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期满由本人持休学证明,按时到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休学期限或未按规定办理休学或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7. 八、研究生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件、因病需请假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视为旷课。
  8. 九、研究生学习毕业,品学兼优,根据优秀学员评选办法,可评选“优秀学员”,发给荣誉证书、奖品或奖金。
  9. 十、对政治表现不好,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将根据所犯错误事实,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的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籍:
  10. (一)旷课累计超过在职研究生面授考勤管理办法》之规定者;
  11. (二)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严重问题或其它违法乱纪行为,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组织部门查实并做出处分决定,不宜继续学习者;
  12. (三)除特殊情况外,学员应及时缴清学杂费,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将不予注册,如学员遇特殊情况,须书面办理缓缴手续,未书面办理缓缴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13. (四)考试期间有代考等严重舞弊行为者;
  14. (五)本人在学习期间表现差,不宜继续学习者。
  15. 十一、研究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并备案的硕士学位证书。
  16. 十二、研究生课程考核经补考仍有不及格、毕业论文经重做仍未能通过,答辩或学业未满者,本人提出申请,审核毕业鉴定合格,可分颁发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17. 研究生结业证书。
  18. 十三、本规定自2010 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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