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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
发布日期:2014/5/18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5437

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在职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考核目的

促进研究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了解教学效果,研究改进教学工作。

二、考核方式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社会实践可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试。

根据课程的特点,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笔兼试;提交报告(总结、综述、心得体会);课程论文等形式。

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为每科三小时(如有需要可延长半小时),口试的时间一般为每科半小时(不含准备时间,准备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三、考试命题要求

考试的题目应由任课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拟出,由相关教学部门负责人审定。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考前不得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命题、审题、保管题的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为上完课程后考试。公共课考试日期由教务与学籍管科和有关部门商定。

五、缓考、重修与改修

1.缓考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系列讲座课一般不允许缓考)。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导师签字同意,最迟于开考前一周内将申请表提交至教务与学籍管科,经教务与学籍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同下一级研究生一起参加来年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或异地参加考试(考查),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的成绩处理。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成绩按零分计(不合格),不给予任何补考机会。

    2.重修与改修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需重修或改修;成绩合格,不允许重修或改修。重修或改修,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重修、改修申请表》,经导师、中心签署意见,到教务与学籍管科审核盖章。重修或改修应在开学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周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办理。每门课程仅限重修一次。重修或改修的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重修或改修的考试(考查)成绩仍不合格,则按《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核纪律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七、成绩评定与试卷的保存

1.成绩评定

(1)除社会实践外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必修课考试成绩达70分为合格,选修课考试成绩达60分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可获得学分,否则不能获得学分。

(2)社会实践为考查课,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上课,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则不予计算学分。

2.试卷的保存

研究生在学期间,联合办学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教务与学籍管科应妥善保存研究生试卷,以备核查。

八、成绩登录及审核

教务与学籍管科及时整理相关阅卷教师报送的成绩,并予以公布,保存历届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成绩单。

九、本规定自201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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