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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6/2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研究生教育与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2449

关于做好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860

 

   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领导,确保质量,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22008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具体的复试要求、录取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3、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录取体系,应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结合学校、学科特点,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择优录取,提高录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5、为树立品牌,确保质量,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须在20081230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6、招生单位须严格执行《关于2008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33号),录取人数不得突破文件下达的招生限额。属于“自定”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单位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

7、为保证培养质量,便于在职人员兼顾工作、就近入学,各类别专业学位(不包括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录取调剂工作,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招生单位必须核实调剂考生成绩和报考资格。

8、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跨校调剂录取;校内跨专业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

9、汉语国际教育硕士、翻译硕士、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成绩,当年一次有效。

二、报送录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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