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动态,科学制订政策与决策,加强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我办决定规范并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改善信息采集质量,提高信息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信息管理体系。为了及时、有效地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决定建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办公室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组成的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体系。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制定和发布信息标准,部署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年报工作。具体事务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承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数据中心”,汇总和管理各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各类信息,开发相应的信息管理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2. 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负责统筹管理本地区(或部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工作;监督、审查、汇总和报送本地区(或部门)内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各学位授予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 各学位授予单位是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体系中的基础部门,接受所在省级或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管理,负责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信息的收集、管理和年报工作,对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年报工作的质量负责。
二、充分认识信息管理工作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信息管理工作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动态的有效手段,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制订、质量监督的重要基础,对提高管理水平、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对信息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支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采集、报送和汇总等工作及时、准确、可靠。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可靠。涉密信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要注意对信息权益的保护,不得随意将采集到的信息对外发布或用于商业开发等用途。
四、自即日起,原承担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的22个信息处理工作站不再承担此项工作,各工作站应尽快将此项工作移交给有关地区省级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年报的交接工作,保证交接期间信息采集完整准确。